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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执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勇明与被执行人河南公子一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明,河南公子一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执290-1号申请人执行人:李勇明,男。被执行人:河南公子一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勇明与被执行人河南公子一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5)穗仲案字第527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勇明依据生效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立案后,发现同一生效裁决书已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又指定到广州白云区法院执行,白云区法院出具了执行案件立案管理登记、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2017)粤0111执20号],申请人李勇明就同一案件在两地法院重复立案执行,显属不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勇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建民审判员  王玉斌审判员  侯大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答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