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正华与郭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华,郭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正华,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攀,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正华与郭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4日向郭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郭攀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攀在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分理处账户上得存款32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尚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