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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小容与古剑、童菲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小容,古剑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小容,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剑,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黄小容因与被上诉人古剑、原审第三人童菲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29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小容上诉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黄小容是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露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