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20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于建新与南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新,南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20819号原告:于建新,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南德云,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原告于建新与被告南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建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于建新负担。审 判 长 张 卫 文人民陪审员 刘 海 根人民陪审员 崔 凤 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葛梦婷,施韫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