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0民初20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于建新与南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新,南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20819号原告:于建新,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南德云,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原告于建新与被告南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建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于建新负担。审 判 长 张  卫  文人民陪审员 刘  海  根人民陪审员 崔  凤  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葛梦婷,施韫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