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凌云与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凌云,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徐凌云,男。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徐凌云与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4民初7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及协助执��通知书要求其涉案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东路副17号世新家园第5幢1单元26层12603号房产壹套(权属证号:第1075108017-19-0-5-12603号),由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徐凌云名下。申请人徐凌云出具书面申请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7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永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