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何小勇、陈训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小勇,陈训云,何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小勇,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训云,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何敏芳,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纪豹、庄小燕,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训云因与被上诉人何小勇、被上诉人何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训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被上诉人何敏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纪豹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何小勇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期间,发现上诉人何小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何小勇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梅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