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忠万与王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万,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周忠万。委托代理人万洪亮,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勤。申请执行人周忠万与被执行人王勤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徒民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7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本院查明的财产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徒民初字第010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然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潘光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