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乔永胜与王治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永胜,王治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3民初701号原告:乔永胜(乔明),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告:王治会(王智慧),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原告乔永胜与被告王治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2017年3月3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永胜,被告王治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永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我欠款4099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治会在收购葵花籽期间,于2015年12月1日购买我价值40995元的葵花籽,给我写下欠款条一张。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拖欠至今,为保护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诸人民法院。被告王治会承认原告乔永胜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治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乔永胜欠款409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被告王治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百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