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1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箫飏与艾姆弗铸造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箫飏,艾姆弗铸造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4668号原告:张箫飏,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艾姆弗铸造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四期N5-2-2。原告张箫飏与被告艾姆弗铸造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箫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箫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箫飏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文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昊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