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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海燕、祝健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沙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姚海燕,祝健飞,沙志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负责人:高峰,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海燕,女,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健飞,男,1978年5月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审被告:沙志成,男,198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海燕、祝健飞及原审被告沙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9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催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晓威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吴 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蕴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