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普志敏与李立成、程婷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普志敏,李立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志敏,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成,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上诉人普志敏因与被上诉人李立成、原审被告程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9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普志敏上诉称,合伙行为履行地在成都市武侯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普志敏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露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