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庆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庆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5民初373号原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庆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欢。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庆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庆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庆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庆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1.00元,减半收取630.5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庆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雪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北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