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高宽宏、冯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高宽宏,冯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44号原告:刘海军,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高宽宏,男,40岁,汉族,原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现住址不明。被告:冯利霞,女,38岁,汉族,原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现住址不明。原告刘海军诉被告高宽宏、冯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应提供被告高宽宏、冯利霞的准确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材料,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住址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海军的起诉。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刘海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雅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