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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慧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慧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648号原告姚慧珠,女,汉族,1992年5月28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梁鹏举,男,汉族,1990年1月2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鹏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鹏举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书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