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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6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卢连远与袁忠宝、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连远,袁忠宝,张杰,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3民初6451号原告:卢连远,男,汉族,1936年5月2日生,住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祥、徐晓明,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忠宝,男,汉族,1982年8月9日生,住山东省沂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桂林,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杰,男,汉族,1985年6月26日生,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经济开发区曹庄社区。负责人:石增强,职务:总经理。未到庭。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75号新时空大厦十楼。负责人:王洪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山、韩龙,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卢连远诉被告袁忠宝、张杰、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兴锋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连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祥、徐晓明,被告袁忠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桂林,被告张杰,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山、韩龙到庭参加诉讼,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忠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0000.59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0日9时20分,袁忠宝驾车顺福尔家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漫泗河村附近,将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卢连远撞倒致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袁忠宝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各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部分事实,但对部分赔偿项目数额存在争议。本院认为,该事故被告袁忠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被告张杰雇佣司机,挂靠于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经营,该公司对车辆安全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且被告袁忠宝在该事故中负有重大过错,事故造成责任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依法承担责任后剩余部分三被告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原告向法庭主张的医疗费162815.39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所主张的护理费根据原告的病情及病历记载,本院予以按照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计护理费为16880元。所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予以支持。所要求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500元。所要求的营养费根据医嘱记载需加强营养,本院认为原告年事已高,酌定为1000元。所要求的住院期间购买的医用床及流食破壁机共计1998元,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实为原告治疗所需,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杰支付给原告69000元(包括先予执行的60000元)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垫付抢救费用10000元,应从赔偿款项中扣减。被告对事故车辆投保险种庭审中未明确,根据庭后向法庭提交的商业险合同证实事故车辆主挂投保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车辆驾驶员根据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具有驾驶资格且符合驾驶该车辆种类。原告其它损失保留诉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6880元、交通费1500元。在商业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52815.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70元、营养费1000元、辅助器具费1998元。二、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9000元及先予执行的60000元应从上述款项中扣减。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被告张杰承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兴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舒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