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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礼旺与陈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礼旺,陈学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193号原告:林礼旺,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钟义龙,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文,男,汉族,1989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礼旺与被告陈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陈学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孙国兵人民陪审员  操昭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