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刑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海林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海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刑终23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海林,化名金水明,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高中文化,电焊工,户籍所在地景德镇市,捕前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辩护人汪一雄、彭潇,湖北邺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海林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赣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海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丁秋平、龚雪,上诉人胡海林,辩护人汪一雄、彭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海林与被害人蒋某1系隔壁邻居。1993年5月1日中午12时许,蒋某1同其父亲蒋某2和、弟弟蒋某4在其家后门搬砖、码砖,胡海林见状,不让蒋家将砖头倚靠其家围墙,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胡海林从家中拿来一把锄头朝蒋某1头部右额处打击,蒋某1被打当场倒地。随后,胡海林逃离现场,蒋某1被送往医院抢救,于1993年5月5日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蒋某1系被他人用钝器打伤致颅骨塌陷性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碎,脑干损伤死亡。胡海林于案发后一直外逃,化名“金水明”在浙江温州市藏匿,直至2015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海林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胡海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海林上诉提出,他不是故意打死蒋某1,是在争抢锄头时碰撞到蒋某1头部,属过失致人死亡,请求二审从轻改判。辩护人辩护提出,胡海林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预备行为;本案是邻里纠纷引发,事出有因,且蒋某1是受伤后四天才死亡,难以排除其它因素造成死亡,因而原判认定蒋某1的死亡是胡海林持锄头故意打击造成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错误,胡海林的行为应属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死亡,建议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特别是现场目击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胡海林持锄头打到被害人蒋某1头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胡海林于1993年5月1日中午,因邻居蒋某2和父子在相邻围墙堆放砖块之事与蒋某2和父子发生争执,继尔拿来锄头打死蒋某2和之子蒋某1的事实有以下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的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1993年5月2日,该局刑侦大队接到冯某报案:其外甥蒋某1因相邻纠纷被同村的胡海林用锄头击中右脑太阳穴部位,已送医院抢救。后蒋某1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2月24日晚,该局刑侦大队根据线索在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镇任桥村繁荣南路某义电焊店内将化名为金水明的在逃人员胡海林抓获。该局临时羁押后,于2015年12月25日由景德镇市经办单位押回。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胡海林于1993年5月1日外逃后,于1993年6月10日登记为在逃人员,2015年12月29日被撤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景德镇市竟成乡三河林场蒋某2和家后门空地,蒋某2和住宅与胡海林住宅东西相邻,坐北朝南,南面为三河村蔬菜菜地,蒋胡住宅隔过道东面为余桂生住宅,西面隔过道为徐国平住宅,北面隔牛栏路(村间水泥道,宽4.5米)为南京军区驻景德镇通讯站。蒋某2和住宅为一层砖瓦房,胡海林住宅为二层砖瓦结构民宅,胡宅两侧屋顶石棉瓦干檐(飘檐)遮于蒋家东侧屋檐顶,胡宅南北围墙联接蒋宅东围墙。中心现场为蒋某2和家北面后门空地,蒋某2和家被侧后门空地沿牛栏路形成不规则的长方形状,北窗下一散乱砖堆,东墙北2.60米靠胡宅水泥预制块、砌砖围墙有一1.40×1.20米,高63厘米的砖码堆,砖码堆靠近牛栏路,路旁有泥土。中心现场勘查未提取血迹及其它物证。据目击者称,发案时被害人倒地处泥土有二块血迹,当日大雨,血迹被冲刷。现场周围勘查,未提取有关案件的痕迹。现场指认视频,亦证明胡海林归案后对当时的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4、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93)第14号检验尸体记录及照片,证明经法医检验,死者蒋某1右颞顶部有手术创弓形手术创口,全长为16cm,手术中央部见5×2.5cm不规则头皮出血,手术前缘创口处见重合性2.5×0.3cm头皮挫伤痕迹。剖检见损伤相应处有头皮下瘀血、颅骨见6×5.5cm骨窗口,窗口处脑组织溢出,并向骨膜下渗溢,脑组织大面积挫碎,少量凝血块。骨窗前缘相当于头皮挫伤区见残凹陷性骨折。余骨窗边缘均见手术骨钳咬合痕迹。分析:在死者的右颞顶处见2.5×3cm头皮挫裂伤痕迹(医院在挫裂伤处作延长切口),后缘见5×2.5cm不规则毛皮瘀血,根据损伤形态特点基本确认系钝器所致。根据损伤程度分析,右颞顶侧颅骨坍陷性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碎、继发性脑干伤死亡。根据损伤程度、部位分析,死者头部损伤应系他人所为。结论:蒋某1的右颞顶部应系他人用钝器打击所致颅骨坍陷性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碎、脑干损伤死亡。5、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蒋某1于1993年5月1日入院治疗。初步诊断:重度颅脑外伤,硬膜外血肿,右颞骨骨折。CT扫描:右侧颞顶部叶膜硬膜下出血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颞骨骨折。6、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景)公(法)鉴(物)字[2016]B031号鉴定文书,证明经过对胡海林、胡某的血样提取DNA,胡海林(化名金水明)与胡某来自同一父系。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前提下,胡海林(化名金水明)为胡某生物学父亲,从遗传角度可以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7、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蒋某1的舅舅。1993年5月1日,他是在双方打了一段时间赶到现场,双方为砖头的事情发生争执约有十几分钟,胡海林回家拿来锄头,用锄头背朝蒋某1右脑太阳穴处打,蒋某1被打后慢慢躺下了,他赶上前摁住蒋某1的伤口,用车将蒋某1送到医院抢救,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8、证人蒋某2和的证言,证明1993年5月1日,他大儿子蒋某1讲家门口的断砖堆在门口好脏,天热有好多蚊子,想把砖挪地方,他说可以。之后,他和小儿子到后门搬砖,大儿子在胡海林围墙边叠砖。大约过了三分钟,胡海林到他家后门口说砖不能靠其家围墙,双方因此争吵,后来胡海林的婶婶、岳母及胡海林婶婶的两个子女也来了,双方发生争执,胡海林过来推其堆的砖,他和小儿子拉住胡海林不让推,他大儿子与胡海林婶婶讲话时,胡海林拿了一把开山的锄头朝他大儿子太阳穴打,因他当时背朝着胡海林,没有看到具体怎么打,他大儿子话都没有讲就倒在地上一直没有醒,胡海林打了一下转身就跑,他去追被胡海林的婶婶、岳母抓住不让追,他就将儿子送往医院抢救。蒋某2和的妻子陈木连(又名陈木兰)亦作了相同的证言。9、证人涂某的证言,证明她是胡海林的岳母。1993年5月1日,她女儿蒋某3讲胡海林跟邻居“何勒”(即蒋某2和)吵架,要她去劝架。她跟着蒋某3过去,见胡海林和“何勒”吵架,起因是对方将砖放到胡海林家的墙边,胡海林要对方移过去,对方不同意,胡海林和“何勒”拉扯,她站在中间劝他们不要打,“何勒”的小儿子过来打胡海林,蒋某3过去拉,“何勒”的小儿子和蒋某3儿打起来,胡海林的婶婶也在旁边劝架,双方打乱了。这时,她看到“何勒”的大儿子坐在墙边上,胡海林拿了一把锄头站在边上,见胡海林举起锄头,后来见“何勒”的大儿子往墙下坐。10、证人蒋某3的证言,证明1993年5月1日,她丈夫胡海林与邻居堆砖的事发生争吵,蒋某1出来说:“不要到家里去,我一刀捅死你,有本事出来哇”。她把拉胡海林回家。吃完饭,她去找她父亲,父亲不在家,她叫了母亲和婶婶过来。她婶婶来了后跟蒋家父子三人说:“你们把砖移开点,免得两家吵架。”对方不肯,胡海林过去将紧靠墙的一块砖拿开,蒋家父子三人过来打胡海林,她和母亲、婶婶过去把胡海林从他们三人中拉开,胡海林出来后走到堆砖的外面拿砖头,蒋某1弟弟不知是拿块瓦片还是什么东西打胡海林,她过去拉蒋某1的弟弟,蒋某1的母亲也在边上扯着她,她母亲和婶婶见状过去把她从蒋某1弟弟那里拉开。这时,蒋某2和想过去打胡海林,胡海林不知从哪里拿来一把锄头打了蒋某1,具体怎么打没有看到,是听到有人讲打了人,她才看到蒋某1挨到墙倒下去,蒋某1的父亲、弟弟和舅舅去追胡海林,没有追到,后来部队医院的车子将蒋某1送往医院抢救。1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她是胡海林的婶婶。1993年5月1日中午,她听到胡海林与蒋某2河吵架,就去劝架,她没有看到胡海林打蒋某1,听别人讲是胡海林打的。1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1993年5月1日中午约1时许,他在部队医院二楼看电视,听到外面在吵架,就和几个战友跑到二楼阳台上去看,见胡海林用小石头打死者的弟弟,死者去劝架,胡海林到死者隔壁的墙壁上拿了一把锄头急匆匆过来朝死者的头部敲下去,死者的头部出血,胡海林丢掉锄头,看了一下就跑了,死者的父亲和死者家里的人一起追,没有追上,他们部队的人帮忙一起送死者去医院。13、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1993年5月1日中午2时许,他在厂里烧窑,听见胡海林同蒋某2和吵架,原因是胡海林的家院围墙靠着蒋某2和的大门口,蒋某2和将砖头堆放在胡海林的院墙边,胡海林跑过去和蒋某2和吵架,后来他们散了。没有多久,胡海林的岳母来了,胡海林又跑出来和蒋某2和吵架,推来推去,动手动脚,胡海林的老婆也上前帮忙。这时,蒋某2和的两个儿子上来帮忙,推了胡海林几下,胡海林跑去家里拿锄头,他上前拦住胡海林,叫其不要乱来,胡海林骂他拖偏架,正好他师傅喊加煤,他就松手。没多久,他听说打伤了人,从窑里出来正好看见蒋某2和的大儿子倒在地上昏迷不醒,有人叫来部队的汽车将伤者送往医院。他没有看见胡海林拿锄头打人过程,但看到胡海林从家里拿来锄头。14、上诉人胡海林对其于1993年5月1日中午,因邻居蒋某2和父子堆放砖块的事,他与蒋家父子争吵,后在双方争执中拿来锄头打中蒋某1头部的事实一直供认不讳。关于胡海林上诉,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胡海林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致人死亡的理由。经查,证人冯某、黄某的证言,均证明他们看到胡海林在发生纠纷后,从现场附近拿来锄头朝蒋某1头部打击,证人谭某的证言,也证明他看到胡海林拿锄头就去拦阻却被胡海林责骂,证人涂某的证言亦证明她看到胡海林举起锄头,随后蒋某1就靠在墙上。从尸检情况看,蒋某1受伤部位是右侧颞顶部,被钝器打击致颅骨坍陷性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碎,可见受打击力大,胡海林在归案后亦供述过他当时比较激动,很气愤,拿着锄头就打过去,这些证据足以认定胡海林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原审判决认定胡海林持锄头故意打击蒋某1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胡海林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海林与邻居蒋某2和父子发生相邻纠纷后,缺乏理智,不能克制自己行为,气愤之下拿来锄头打死蒋某2和之子蒋某1,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胡海林是一时气愤犯罪,对胡海林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胡海林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证据、法律不符,不能成立。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被告人胡海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郭志成代理审判员 徐弘一代理审判员 陈向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熊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