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晓红与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红,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12行初70号原告黄晓红,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法定代表人柴利能,主任。被告宁波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法定代表人裘东耀,代市长。委托代理人陈宏亮,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红诉被告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黄晓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晓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汪 佳 娜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人民陪审员王锡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侯 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