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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文全与万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全,万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23民初456号原告:李文全。被告:万志军。原告李文全与被告万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志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嫡亲姨弟兄,2016年2月7日,被告因拖欠他人工资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承诺年后偿还,但至今未给付分文。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万志军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进行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李文权伍仟元整(5000)今借人:万志军”。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万志军向原告借款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未能归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全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万志军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庄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