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沈玉林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玉林,沈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199号罪犯沈玉林,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湖德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玉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265000元。被告人沈玉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于2014年6月24日以(2013)浙湖刑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7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胡某、黄某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长湖监狱指派警官凌某、张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沈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玉林在服刑期间(考核期自2014年7月起至2016年11月止),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五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沈玉林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沈玉林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沈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沈玉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玉林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