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魏满秀、李少华、李海燕、李梅芳与皮佑连、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满秀,李少华,李海燕,李梅芳,皮佑连,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民初170号原告:魏满秀,女,194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系死者李则林之妻。原告:李少华,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系死者李则林之子。原告:李海燕,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系死者李则林之子。原告:李梅芳,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系死者李则林之子。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江南,益阳市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皮佑连,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7801537XB,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朝阳办事处金山社区朝阳汽车站二期16楼。法定代表人:李晓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科峰,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龚佳,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魏满秀、李少华、李海燕、李梅芳与被告皮佑连、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益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梅芳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江南、被告皮佑连、被告太平财保益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科峰、龚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满秀、李少华、李海燕、李梅芳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皮佑连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837元;2、请求判令被告太平财保益阳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1日5时50分,被告皮佑连驾驶号牌为湘H9F2**小型普通客车沿S317线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至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过鹿坪集镇加油站路段时,撞到同向靠右侧路边行走的原告魏满秀之夫李则林,至李则林重伤。事发后,被告皮佑连驾车逃逸。2016年10月26日,李则林在家中死亡。该事故经益阳市交警二大队作出责任认定:皮佑连负全部责任,李则林不承担责任。另,湘H9F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财保益阳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皮佑连辩称:事发后,被告皮佑连已经垫付68000元及10000元医疗费,请求法庭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太平财保益阳公司辩称:1、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但原告诉求的各项赔偿数额过高;2、被告皮佑通过交警部门和法院认定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3、同意将原告的医药费等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1日5时50分许,被告皮佑连驾驶湘H9F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17线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至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过鹿坪集镇加油站路段时,撞至同向靠右侧行走的原告魏满秀之夫李则林(1938年1月16日出生),致李则林重伤,被告皮佑连驾车逃逸。事发后,李则林被送至益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花费医疗费21910.66元。2016年10月26日,李则林因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皮佑连赔偿原告各项费用78000元。2016年11月11日,益阳市交警二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皮佑连承担全部责任,李则林不承担责任。另,被告皮佑连所驾驶的湘H9F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财保益阳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其中商业三责险的保险限额为20万元。本院认为: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皮佑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则林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原告损失:医药费21910.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50元/天×2天)、护理费232.84元(42494元/年÷365天×2天)、死亡赔偿金59650元(11930元/年×5年)、丧葬费26944.5元(53889元/年÷12月×6月)、精神抚慰金40000元,共计148838元,由被告太平财保益阳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用(含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等110000元;超出部分即28838元按责任大小进行分担,即由被告皮佑连承担该赔偿责任。被告皮佑连在事发后驾车逃逸,故被告太平财保益阳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魏满秀、李少华、李海燕、李梅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二、被告皮佑连赔偿原告魏满秀、李少华、李海燕、李梅芳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等共计28838元(已垫付78000元)。上述款项支付方式: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魏满秀、李少华、李海燕、李梅芳支付70838元,向被告皮佑连支付4916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魏满秀、李少华、李海燕、李梅芳负担33元,由被告皮佑连负担4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谭赞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世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