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7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云和县供排水公司、刘少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和县供排水公司,刘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7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供排水公司,住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新华街21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4821-5。法定代表人井君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少和,男,1966年3月1日出生,住云和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执708号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供排水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62015.4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少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供排水公司以被执行人刘少和达成还款协议并已经履行执行款6039.23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7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于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