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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行审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与德清县凯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德清县凯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21行审135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101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6917-X。法定代表人:郭志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章俊,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范萍萍,该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凯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乐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818021285。法定代表人:朱水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土资罚字(2007)第245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凯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德土资罚字(2007)第24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人在2005年6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座落在新市镇乐安村1260.00平方米土地,所占土地符合新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据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60.0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1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人于同年12月29日送达被申请人。2017年2月15日,申请人作出德土资催字[2017]145号催告书,并于同年2月21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为证明其处罚决定法定执行效力,申请人提交了如下材料:1.询问笔录;2.违法用地现场照片;3.违法案件勘测笔录;4.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情况;5.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的德土资罚字(2007)第245号行政处罚决定;2、该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罚部分由德清县新市镇人民政府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十日内负责组织实施;3、该行政处罚决定财产罚部分由本院负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静助理审判员  邱新学助理审判员  叶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方依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