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段贵财与周慧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贵财,周慧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948号申请人段贵财,男,1960年6月12日生,蒙古族。被执行人周慧杰,男,1987年11月15日生,汉族。段贵财申请执行周慧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由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16)甘302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委托我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慧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现金27191.22元,及自2016年3月29日起以27191.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40元、执行费31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慧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2016)甘302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