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严道立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道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959号原告:严道立,男,193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5083-9。负责人张厚跃,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道立诉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道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道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道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严道立负担。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隆应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