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二小与白成柱、白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小,白成柱,白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张二小,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海彦,女,汉族,1978年4月18日生。被执行人白成柱,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生。被执行人白红旗,男,汉族,1958年9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二小与被执行人白成柱、白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二小与被执行人白成柱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白成柱向申请执行人张二小偿还借款本息共计80000元(于2017年6月1日前支付40000元,2018年2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18年底前付清);二、其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张二小自愿放弃;三、案件受理费1550元及公告费304元申请执行人张二小自愿承担,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白成柱承担;四、如未按上述协议按期履行,可按原判决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南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