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17年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赵守保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守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801号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小强、陈俊飞被告:赵守保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赵守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衡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静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