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益洪与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洪,赖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408号原告王益洪,男,汉族,1978年8月9日生,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现住:赣县。被告赖建华,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生,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现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益洪诉被告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益洪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