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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益洪与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洪,赖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408号原告王益洪,男,汉族,1978年8月9日生,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现住:赣县。被告赖建华,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生,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现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益洪诉被告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益洪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