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家发与黄乔生、黄艳苹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发,黄乔生,黄艳苹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3民初330号原告:黄家发,男,1938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通海县。被告:黄乔生,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黄艳苹(曾用名黄乔芬),女,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原告黄家发与被告黄乔生、黄艳苹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家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黄乔生每年给付生活费3650元,医药费凭单据由黄乔生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老伴(已死亡)生育了二被告。多年来靠打扫卫生的工资生活,现因原告年岁已高,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故要求被告给付一定生活。黄乔生辩称:原告一直来身体较好,还能做一些打扫卫生等杂活,每月加上低保有1000多元的收入。现在被告黄乔生因建房还欠10多万元的债务,生活困难,只能每年给付生活费1200元;医药费暂时由原告承担。黄艳苹辩称:自己已出嫁,原告只能由被告黄乔生赡养。原告要求每年给付生活费3650元,黄乔生能给多少由他自己考虑。被告黄艳苹会按自己的能力给原告的。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已故妻子共生育两个子女即两被告,现两被告均已成人,两人身体健康。对于原告的赡养问题,三年前曾经村组调解为:由被告黄乔生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1200元;10元以上的医药费由被告黄乔生承担。之后,被告黄乔生履行了每年给付1200元生活费的义务,但医药费未完全按协议履行,只是承担了一部分。另查明,原告现在冷库打扫厕所卫生,每月工资400元。最近两个月,还帮组上打扫道路卫生,但还未领到工资。原告每月低保210元。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已年老,需要子女赡养,故被告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黄乔生每年给付生活费365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当地生活水平情况,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医疗费,因原告现还有一定收入,本院确定50元以下由原告自己承担,50元以上凭单据由被告黄乔生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黄艳苹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7年起由被告黄乔生每年给付原告黄家发生活费3650元(于每年6月30日前给付当年的费用)。二、原告黄家发今后产生的医疗费,50元以上,报销新农合医疗保险后,凭单据由被告黄乔生承担,于实际发生后十日内结算给付。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黄乔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杨瑞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文苑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