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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与付哲、冯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付哲,冯亚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2民初24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住所地朔州市市府街6号。负责人:杨浩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付生宇,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帅,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哲,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现住。被告:冯亚文,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与被告付哲、冯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案件受理费4207元,减半收取210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日 平审 判 员 司徒雪原人民陪审员 陈 福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