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0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与付哲、冯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付哲,冯亚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2民初24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住所地朔州市市府街6号。负责人:杨浩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付生宇,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帅,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哲,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现住。被告:冯亚文,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与被告付哲、冯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案件受理费4207元,减半收取210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日 平审 判 员 司徒雪原人民陪审员 陈 福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