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蒋兵阳与许现平、周军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兵阳,许现平,周军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44号原告:蒋兵阳,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许现平,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周军亚,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蒋兵阳与被告许现平、周军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蒋兵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兵阳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兵阳撤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蒋兵阳负担。审 判 长 齐晓旭审 判 员 高 磊人民陪审员 刘培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