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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与李羊毛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李羊毛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574号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住所地天祝县华藏寺镇团结中路79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年,经理。被告:李羊毛草,女,现住天祝县华藏寺镇。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与被告李羊毛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福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