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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苏建华与刘富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华,刘富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14号原告:苏建华,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生,住址河南省扶沟县。被告:刘富民,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生,住址河南省扶沟县。苏建华诉刘富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苏建华于2017年4月5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建华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苏建华负担。审判员  张世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寇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