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徐金林与武汉市洪山区老彭龙虾王小吃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林,武汉市洪山区老彭龙虾王小吃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975号原告:徐金林,男,汉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代理人:贺逸辰,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洪山区老彭龙虾王小吃店,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89号8号楼第1层6号商铺。经营者:彭龙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林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老彭龙虾王小吃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施余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