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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255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化县。被告:吴某,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化县。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以经亲朋好友做工作,愿意与吴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兰 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方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