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255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化县。被告:吴某,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化县。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以经亲朋好友做工作,愿意与吴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兰 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方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