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娅与陈麒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娅,陈麒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1751号原告:黄娅,女,汉族,1986年7月28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麒麟,男,汉族,1980年7月2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黄娅诉被告陈麒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少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生珩、吴卿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麒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娅诉称:2015年10月7日之2016年2月1日期间,被告陈麒麟安排原告到梁平高速公路工地整理资料。双方约定原告报酬是5000元/月,但被告仅在2016春节期间支付了1000元,尚欠19000元未付。2016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了欠付金额和支付期限。但被告逾期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报酬19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266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被告陈麒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被告陈麒麟向原告黄娅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被告欠黄娅19000元,承诺在2016年6月1日之前付清,若逾期未付,按2%月息支付利息。审理中,原告称其与被告认识于资料员招聘的QQ群,被告以个人名义招聘原告,并派原告到梁平高速公路工地整理资料,报酬是5000元/月。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被告招用原告担任资料整理员,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既然被告承诺在2016年6月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19000元劳务费,并出具了《借条》,那么被告应依约按期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现被告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9000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麒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娅劳务费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1由被告陈麒麟负担。因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陈麒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董少辉人民陪审员 周生珩人民陪审员 吴卿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秦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