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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昆山市华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苏州意可达电子有限公司、吴明光、齐海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华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苏州意可达电子有限公司,吴明光,齐海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333号申请人:昆山市华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民营一路4号。法定代表人:邹文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耘,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意可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联港路255号。法定代表人:余佳。被申请人:吴明光。被申请人:齐海芹。原告昆山市华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意可达电子有限公司、吴明光、齐海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市华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意可达电子有限公司、吴明光、齐海芹价值5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昆山市华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现金825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市华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意可达电子有限公司、吴明光、齐海芹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英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