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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祁广华与江苏飞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广华,江苏飞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破申4号申请人:祁广华,男,1954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金波,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飞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化工新村4区16幢2-302室。法定代表人:陈大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祁广华以江苏飞天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已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江苏飞天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江苏飞天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祁广华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飞天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判长  周从华审判员  翟春花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