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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729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德和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德和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29号原告: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328、330、332、336室)。法定代表人:吴亚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红军,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家港德和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区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小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豫骏,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群毅,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德和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