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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沈静云、沈静萍等与沈静雯、沈静霞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静云,沈静萍,沈静贞,沈静雯,沈静霞,沈继梁,沈继栋,沈静芝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2243号原告:沈静云,女,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沈静萍,女,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沈静贞,女,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寒笑,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静雯,女,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沈静霞,女,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沈继梁,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沈继栋,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沈静芝,女,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沈静云、沈静萍、沈静贞诉被告沈静雯、沈静霞、沈继梁、沈继栋、沈静芝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被告沈静芝、沈继栋作为原告向本院另案起诉沈静雯、沈静霞、沈静云、沈静萍、沈静贞、沈继梁等人,该案已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案号为(2017)沪0106民初12167号。本案与该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诉讼标的相同,均为请求人民法院分割上海市昌平路XXX弄XXX-XXX号二层底层搭建阁的征收补偿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现原告沈静云、沈静萍、沈静贞申请将本案并入(2017)沪0106民初12167号案件审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沪0106民初12167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巫建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心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