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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林松、王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林松,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徐林松,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玲,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玲银行存款389889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