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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汶河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海博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汶河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海博印务有限公司,胡淑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939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汶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方寨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振春。被申请人:山东海博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李家村。法定代表人:庄兰花。被申请人:胡淑珍,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原告山东汶河纸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山东海博印务有限公司、胡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汶河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海博印务有限公司、胡淑珍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山东汶河纸业有限公司以吴昊名名下鲁S×××××号轿车一辆、时逢祥名下鲁S×××××号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1.吴昊名下鲁S×××××号轿车一辆;2.时逢祥名下鲁S×××××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亓新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