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郑树东与刘泽孝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树东,刘泽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4民初119号原告:郑树东,男,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萍,女,1979年2月16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被告:刘泽孝,男,住镇康县。原告郑树东诉被告刘泽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郑树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树东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树东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树东承担。审判员 周正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