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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郑树东与刘泽孝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树东,刘泽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4民初119号原告:郑树东,男,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萍,女,1979年2月16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被告:刘泽孝,男,住镇康县。原告郑树东诉被告刘泽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郑树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树东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树东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树东承担。审判员  周正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