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8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申请执行雷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86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得印任行长。被执行人:雷伟,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案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申请执行雷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雷伟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照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