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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忠诚与被执行人舒振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忠诚,舒振业,舒刚金,向忠诚,舒振业,舒刚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向忠诚,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舒振业,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舒刚金,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忠诚与被执行人舒振业、舒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舒振业应履行72035元,被执行人舒刚金应对其中的10000元承担担保责任。被执行人舒振业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1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凌鹏审 判 员  刘继刚代理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戴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