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学军与陈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军,陈宝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498号原告:陈学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宝卫,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陈学军与被告陈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学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陈学军负担。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