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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99胡西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西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刑初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西路,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宿迁市湖滨新区,户籍所在地宿豫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2日被原宿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于2011年12月2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盗窃,于2015年12月3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6年4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宿豫检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西路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守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西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胡西路在宿迁市宿豫区惠隆花园、黄山佳园等附近,盗窃电动车4辆,其中盗窃1辆电动车未得逞。经鉴证,被盗3辆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59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胡西路在宿迁市宿豫区惠隆花园西门时尚网吧门口,窃得张某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0元。2.2017年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胡西路在宿迁市宿豫区黄山佳园西门传奇网吧门口,窃得李某平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元。3.2017年2月14日7时许,被告人胡西路在宿迁市宿豫区惠隆花园北门德克士门口,窃得吴某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98元。4.2017年2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胡西路在宿迁市宿豫区惠隆花园七天酒店门口,在盗窃某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被徐某发现。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西路被抓,被告人胡西路如实供述多次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西路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李某、吴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等人的证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西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西路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西路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西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