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云南创立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瞿万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云南创立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瞿万某,申开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再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创立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华春苑**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瞿万某,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生,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钒,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敏,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申开某,男,汉族,1977年8月29日生,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再审申请人云南创立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瞿万某、申开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云01民申18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云南创立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云南创立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申开某就本案所涉债务的负担已经和解并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云南创立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云南创立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判长 杨兴灿审判员 张昆华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艺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