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40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覃茂林、周君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茂林,周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4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茂林,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周君媛,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仫佬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受理执行覃茂林申请执行周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民初23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周君媛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房产;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