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行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和友与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初162号原告刘和友,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被告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成刚,主任。原告刘和友因要求被告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和友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和友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和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和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 柳代理审判员 马媛婧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耿 怡 微信公众号“”